第十六条

有效

夫妻离婚时,女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年龄超过五十周岁且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男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女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