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应当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