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女儿结婚后,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劳动,且符合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其农业户口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应当给予入户,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及子女享有相应同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