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业户口妇女与农业人口结婚后,户口迁入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女方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以及股份、福利分配等方面与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