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随车携带信息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