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