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将城市公共排水管道接入有关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服从,不得拒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经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用地红线范围内地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并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提供方便。因前二款规定的情形,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