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因城市建设确需动迁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原城市排水设施方可拆除,所需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确需穿越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