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因城市建设确需动迁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原城市排水设施方可拆除,所需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确需穿越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