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

排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排水资料。

排水户在排水过程中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