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堵塞、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土头、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灰浆、泥水、粪便或者其它杂物;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具有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质和有害气体;
(五)雨、污水管道混接;
(六)擅自改变排水方向或排水设施结构,填高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影响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七)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八)其它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