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或者擅自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或者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