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或者擅自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或者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