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等水域内进行违法建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