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和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不得批准产生危险废物无法处置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