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第八条已废止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和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不得批准产生危险废物无法处置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