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