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