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送、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必须按照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转移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必须对危险废物进行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的,应当拒绝接受,并及时向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禁止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转移地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