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每日经营情况记录,载明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数量、去向、有无事故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应当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经营情况记录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