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经营地域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出借、转让或者使用作废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