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或者重新申请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