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