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