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