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在一、二级保护区内擅自新建、扩建向保护区外排放污染物的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餐饮业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