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相关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水质达标、行政区界断面水质交接等责任制度所规定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目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