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省民政、财政、价格、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