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