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