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教职工与受教育者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贷款以及乘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