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教职工与受教育者第二十九条有效民办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与学校发生人事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其他民办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与民办学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