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高等学校参照非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人事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