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学考试助学应当由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承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组织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鉴定相关的民办学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