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提倡民办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受教育者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民办学校可以为受教育者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