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提倡民办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受教育者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民办学校可以为受教育者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