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客运出租企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经营受到处罚的次数,连续三个月每月超过企业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五的,或者在连续六个月内累计四个月每月超过企业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五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该企业处以五千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