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倒卖、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标志灯和出租汽车客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服务资格证,同时收缴上述营运证件、标志灯和出租汽车客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