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社会的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事项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对举报无证营运或者伪造、套用牌证营运等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