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服务规范,建立对客运出租企业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客运出租企业,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