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奖励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客运出租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二)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三)积极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四)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