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客运出租企业第十二条已废止客运出租企业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