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管委会负责组织地质公园的资源调查和总体规划的编制,其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划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地质公园内的乡镇、林场、农场(含部队农场)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地质公园总体规划, 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有的规划应当按照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修编。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报管委会备案。
禁止任何违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的开发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