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对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给予政策、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加强对地质公园基础设施和保护设施的资金投入。管委会应当多渠道、多方面筹集资金,加强地质公园基础设施和保护设施的建设。 管委会应当从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保护地质公园资源。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