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地质公园内的火山遗迹资源,应当保持其原始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在火山遗迹区域内禁止以下活动:(一)破坏或者损毁火山遗迹;(二)建设开发活动 ;(三)违反地质公园规定的旅游;(四)设立商业广告牌;(五)违反总体规划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