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地质公园内的火山遗迹资源,应当保持其原始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在火山遗迹区域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破坏或者损毁火山遗迹;

(二)建设开发活动 ;

(三)违反地质公园规定的旅游;

(四)设立商业广告牌;

(五)违反总体规划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