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