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股份、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经营水工程设施,其投资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本规定施行前修建的水工程设施,管理使用权不清的,由区(市)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