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水利的投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