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股份、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经营水工程设施,其投资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本规定施行前修建的水工程设施,管理使用权不清的,由区(市)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