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