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工程,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其他水工程,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埋设界桩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